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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者入境、出境、居住及其担保管理法
2009-08-30 02:49  文章来源:驻卡塔尔经商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其它

 

2009年第4号法律

来访者入境、出境、居住及其担保管理法

 

 (非正式翻译件)

卡塔尔国副埃米尔塔米姆·本·哈马德·阿勒萨尼

在宪法的基础上

在审阅了

1963年第3号关于外国人入境及居住管理法及其修正案、1983年第8号关于修正外国人在卡塔尔入境及居住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和200313号关于调整罚款修正案,

1984年第3号关于担保人、外国人居住及出境管理法及2002年第21号修正案,

1998年第20号关于确定内政部收取费用的项目、范围和对外国人在居住、入境等方面违法行为征收罚金的法令,

2006年第2号入境和居住分类管理法,以及内政部长的提议和

内阁提交的法律议案;

在听取了议会意见以后,颁布本法如下:

 

第一章   术语解释

 

第一条:在执行本法条款时,下列词汇和用语各有其明确词义,行文中没有其他意思。

部委:内政部

大臣:内政大臣

专门机构:由大臣确定的、执行本法的专门机构

来访者:所有进入卡塔尔国的非卡塔尔籍来访人员

许可:准许来访者入境许可

出入境签章:证明来访者从本法规定的特定口岸出入境的签章

居住许可:按照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执行本法的相关决议的规定之条件,准许来访者在卡塔尔居住的许可证明

居住担保人:指业主、家主或向来访人员提供担保的人员,其担保范围包括签署允许被担保人出境的函件的权利

出境担保人:指保证全部履行来访者在离开卡塔尔回国前可能发生的全部义务,来访者回国后其全部义务终结

离境:指来访者完成其入境或居住许可规定的目标后离开卡塔尔

谴送:如果发出谴送令,来访者必须离开卡塔尔

勒令出境:指非法入境的来访者必须离开卡塔尔

旅行文件:指持有者国家的权力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向持有者颁发的护照或允许其旅行的许可文件

 

第二章 来访者入境及出境

 

第二条:来访者只有在持有有效护照或旅行文件并获得专门机构颁发并注明了入境目的的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入境或出境。

第三条:来访者只能在大臣确定的出入境口岸在其护照或旅行文件上加盖出入境签章后方可入境或出境。

第四条:不得向离境不足两年、并曾在卡塔尔居住和工作的来访者颁发入境工作许可。

大臣或其授权代表以及专门机构在其原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可超越上述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担保人和来访者在来访者入境7日内应向专门机构备案,并完备居住许可和工作访问手续。

专门机构允许担保人和来访者明确由其代理办理上述部分手续。

第六条:来访者在卡塔尔居住期间应向专门机构提供申请日期、护照或旅行文件并填写规定的表格。

来访者如果发生护照或旅行文件遗失或损毁时,应立即向专门机构报告,并申办新的护照或旅行文件。

第七条:轮船船长、飞机机长、汽车车主及其他类型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在到达卡塔尔时、在其离开卡塔尔前应向专门机构提供一份乘务组和乘客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不得承运未持护照、旅行文件或无入境许可者,如发现有上述人员,不得允许他们离开车、船、飞机并向专门机构报告。

无论何种情况,承运者应将未持护照、旅行文件或无入境许可者遣返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酒店经理们应自己或其代表向专门机构提供通过他们办理入境许可入境的人员资料,并应按许可的规定安排他们的住宿,且必须据此办理。如果上述人员未通知酒店外出超过48个小时的,酒店必须在24个小时之内向专门机构报告并承担全部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所有向来访者提供住宿者都应在来访者到达后24小时内向该地区警察局报告并提供来访者的姓名和住址。

 

第三章 来访者在卡塔尔的居住

 

第九条:所有来访者在卡塔尔国居住必须取得专门机构颁发的居住许可。

担保人应办理有关的居住许可手续和延期手续,居住许可的更新应在原许可失效前90天内办理。

担保人应在居住手续或更新手续办理完结后将护照、旅行文件交还被担保人。

第十条:以旅游、商务为目的且在卡逗留不超过30天的来访者,免除本法第5条所规定的义务。

如未延期或取得居住许可,来访者不得逾期逗留不归。

第十一条:获得准许入境或居住或在有关机构工作为目的的来访者不得违反许可规定的目的,并应在其结束许可中规定的目的或工作或被因故取缔许可的90天之内离开卡塔尔。

第十二条:如担保人与其担保的以工作为目的的来访者发生诉讼,大臣或其代表可暂时更换担保关系。

如发生确定担保人不依法行事或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大臣或其代表在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可将来访者的担保关系转移给其他担保人。

同样的原因,在以工作为目的的来访者书面申请并经劳动部的同意,大臣或其代表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基础上,可变更担保关系给其他雇主。

第十三条:获得居住许可的来访者,如未在旅行之前、或在卡已居住一年并交纳相关费用且其居住许可的有效期60天以上并获得专门机构返卡许可之前,在外连续逗留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大臣或其代表可对超过上述时限灵活掌握。

第十四条:工作者如根据劳动法第61条或国家公务员组织法或其他法律之规定而终结、且在法院无起诉或被诉或被拒绝诉讼的,在离开卡塔尔后满四年之前,不得重返卡塔尔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允许其担保雇佣的来访者为其他机构工作,也不得雇佣与其无担保关系的来访者为其工作。

作为例外,专门机构可允许担保人将其雇佣的来访者租借给其他业主,租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可延续一次。

如果担保人书面同意,专门机构可允许以工作为目的的来访者在业余时间为其他机构工作。

无论何种情况,劳动部的批件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无论是否有先例,禁止向他人转让许可或更改许可或出售许可。

第十六条:允许向居住许可持有者的配偶、年龄未满25岁且未完成学业的儿子和未结婚的女儿颁发居住许可。

经大臣或其代表同意,可向居住许可持有者的父母颁发居住许可。

大臣应对上述发放居住许可的条件做出规定。

第十七条:持有家庭居住许可的来访者应在子女出生后60天内或在其抵达卡塔尔时申请获得居住许可。

如系在国外出生且其父母或之一持有有效居住许可的,允许其在出生后两年之内入境。

 

第四章 来访者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所有获得许可的来访者均应有担保人。

除家主担保的妇女、来卡访问不超过30天者外,在居住担保人递交允许其临时或结束在卡居住出境之前,来访者不得出境。

如果担保人拒绝,或担保人死亡,或担保人不在且未指定代理人,办理出具出境允许或办理没有未了结判决及诉讼证明时,可由法院裁决代替,法院依据大臣决议规定的条件和措施,在报纸公告一次来访者离境日期十五天后做出裁决。

第十九条:担当居住担保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条件如下:

1、卡塔尔人,或依法在卡塔尔居住的来访者;担当居住担保人的法人其总部应在卡塔尔或在卡塔尔设有管理分部。

2、应能承担本法规定的担保人责任和义务,如来访者系来卡工作的,则只能为他工作,担保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不得强迫居住担保人支付或承担超出其对被担保人的担保保证金或更严厉债务条件。

第二十一条:居住担保的责任人确定如下:

1、来卡工作的来访者只能由雇主担保;

2、家主是与他同在卡其居住的家庭成员的担保人;

3、访问者担保由负责其在卡期间的接待者担保;

4、妇女担保由其家主担保并居住,在工作前一直由其担保。来卡工作的女性来访者可依据大臣决议规定的条件邀请其夫来卡居住。

5、嫁给非卡塔尔籍人的卡塔尔妇女,依法并经专门机构的同意,可以个人身份为其配偶及子女担保。

第二十二条:专门机构在原、新担保人书面协议并经劳动部有关部门依据劳动法之规定同意后,可将工作者担保关系转给其他雇主,并安排将原担保人的全部责任义务转交给新担保人,并解除原担保人的担保关系和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居住担保人负责安排被担保来访者的担保保证金,如果发生违法事件,经书面确认,且被担保人明显无钱的情况下,可从担保保证金中执行。

第二十四条:居住担保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在其担保的来访者在居住许可终结或被取缔或发出谴送令的情况下令其返回原籍国。如果来访者拒不离境回国,担保人应通知专门权力当局将其谴送回国并承担相关谴送费用。担保人不须支付已向有关部门报告之日起30天以上、不属于劳动法管辖的逃跑者的谴送费用。

任何情况下,违反本法雇佣与其无担保关系人员者,除将被处以相关惩罚外,还将承担谴送费用。

2、为其工作的被担保人死亡,无论何种死因,担保人应承担死者在卡塔尔指定墓地的入殓掩埋费用。正常死亡的情况下,如果死者家属或有关机构要求将死者遗体运出卡塔尔国,担保人应承担死者遗体运回原籍国或常住地的运输费用。

内政部可根据大臣决议规定的条件,强制要求劳动法管辖下的担保人提供银行担保,以保证担保人忠实履行其对内政部和被担保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如果担保人是公职人员,内政部可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其工资和收入以保证其履行对被担保人的谴送费用。

第二十六条:临时出境允许由居住担保人或其代表在专门机构当面签署,或担保人及其代理在该机构留有出境允许签字样本,或通过认证机构对允许进行认证。

如果出境担保人不是居住担保人,则只接受其担保人在专门机构当面办理出境允许。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担保人对负债的被担保人的债务没有相互担保关系,债权人在向负债的被担保人追索债务之前不得单独向担保人追索被担保人的债务,同样,在从负债的被担保人收回财物之前,不得从担保人处收取。

任何情况下,在未向负债的被担保人追索债务之前,且无要求履行义务或执行文书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要放弃自己的这个权益。

第二十八条:收缴负债的被担保人财物作为其债务支付应符合的条件是:担保人没有放弃其权益或保证金;担保人与负债的被担保人不是相互担保关系。担保人,特别是由其承担费用者,应告知债权人负债的被担保人财物以支付其债务,这些财物应是在卡塔尔境内、可扣押、可转让的。

第二十九条:在法院受理担保人诉被担保人债务诉讼期间,不安排追缴债务事宜并暂停追缴进程。法院结束审理并就此作出宣判,在初步对负债的被担保人执行判决后,参照判决内容,不需要书面文件即可要求担保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担保人应了解负债的被担保人各种理由的付款,如果负债的被担保人在超过其支付能力、借其他理由的付款,而担保人在其支付时知道这种情况,担保人则应不准许这项付款。

第三十一条:如担保人已证实了属于负债的被担保人财物,债权人可以从这些财物中全额收回其债权,或债权人因未在合适的时机采取措施致使不能全额收回其债权,无论哪种情况,不得动用担保人的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如果债权人接受负债的被担保人以等价的非现金财物偿付债务,则对担保人的担保保证金予以豁免。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在担保人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后应给担保人出具必须的文件以便于担保人向原债务人追索其权利。如果上述债务中包含被质押或被查扣的财物,债权人应放弃担保人这部分财物,或移交给担保人;如果包含房产保险,债权人应办理房产保险移交手续,费用由担保人承担;债权人有权向负债的被担保人追索这部分债务。

第三十四条:如果担保人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偿还债务义务,那么他将取代债权人对这部分由他偿还债务追索权利,他有权向负债的被担保人追索这些债务。

第三十五条:清偿了所有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原始义务后,担保关系终结。

第三十六条:根据上条之规定,下列情况可对担保人担保保证金予以豁免:

1、对负债的被担保人的保证金给予豁免的;

2、已被确认为作为履行偿还应承担债务保证金的抵押或保险,因债权人的过失而遗失,而这部分遗失的抵押或保险价值将加重其负担的;

3、债权人在收到担保人以书面挂号送达通知的三十天内未对负债的被担保人采取措施提出偿还债务要求,或债权人未在对负债的被担保人采取措施的10天内以书面送达通知的形式通知担保人的;

4、债权人未在担保人发布被担保人离境回国日期并邀请债务人提交偿还债务要求的公告后15天内提出要求负债的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书面要求,公告应在日报上发布,仅一次,从公告发布后第二天起算起。

 

第五章 谴返、勒令出境和驱逐

 

第三十七条:大臣有权根据现行法律法令之规定,对卡塔尔境内被证实有威胁卡塔尔内外安全行为的或危害卡塔尔经济、公共卫生和文化的来访者发布谴返命令。

第三十八条:必要时,大臣可以暂停执行法院对来访者谴返或驱逐的判决,时间为30天,并可再延期30天。

第三十九条:大臣可命令已被法院判决驱逐或谴返的、暂不能执行的来访者在相关机构居住两个星期,并可再延期两个星期,以替代暂停执行。

该来访者应移交给在此期间规定居住的居住地安全机构,直至其被驱逐或谴返。

第四十条:被法院判决驱逐、勒令出境或命令谴返的来访者,在未获大臣决议同意之前,不得重返卡塔尔。

第四十一条:因未获居住许可或居住许可到期离境的来访者,如符合本法规定入境条件的,根据本法规定,允许其重返卡塔尔。

第四十二条:大臣或其代表可给予那些被命令谴返或勒令离境的、但对国家有利的、需时间澄清的且有可被接受的担保人的来访者90天可延期的缓冲期限。

 

第六章 入境和居住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除本法第18条之规定外,大臣可向下列无担保人的人士发放居住许可:

1、隶属于2000年第13号法律关于管理非卡塔尔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投资法管辖的投资者;

2、根据2004年第17号法律关于管理非卡塔尔籍人士的房产和住宅法在卡塔尔拥有房产和住宅的业主;

3、其他大臣会议决议规定的人士。

第四十四条:上条所述人士申请发放居住许可就符合下列条件:

1、提交足以支持其申请的相关文件;

2、应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

3、体检合格

第四十五条:居住许可的期限为五年,并可延期同等期限一次或数次其他期限。

第四十六条:可向不符合参加工作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发放居住许可。

第四十七条:持居住许可者在居住许可有效期内出境,不需取得出境允许。

第四十八条:在获得专门机构许可之前,持居住许可者不得从事许可中注明的居住目的不符的事宜。

第四十九条:大臣或其代表可给予那些居住许可终结或被拒绝予以延期的居住许可持有者及其家庭成员自许可终结或被拒绝延期之日起不超过90天离境缓期期限。

第五十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将被取缔居住许可:

1、被证实以不实资料或文件获取居住许可的;

2、在其居住期限威胁卡塔尔公共安全,或对国民经济、公共卫生和文化产生危害的;

3、在未获得专门机构准许,从事居住许可规定的居住目的之外事宜的。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2条、第3条、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15条第1款、第39条第2款、第48条之规定者,将被处以三年以内监禁和不超过50,000卡币的罚款,或两者之一的惩罚。

被处以监禁惩罚的,其监禁期限应在15天至三年以内,罚款在20,000100,000卡币以内。在执行处罚或刑满后一年内再犯类似罪行的将被谴返。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5条第1款、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7条第1款之规定者,将被处以100,000卡币以内的罚金。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被判处罚金惩罚的,不得中止执行。

 

第八章 调停

 

第五十四条:大臣或其代表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可对犯罪嫌疑人按附后的调停目录以在专门机构确定的期限内交纳罚金的形式进行调停,如犯罪嫌疑人拒绝调停或未执行,则进入司法程序审理判决。

第五十五条: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调停的调停人,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调停结果并记录在调停纪要之中。愿意调停的犯罪嫌疑人应支付调停目录中规定的款项以代替进入司法审理,该款项应存入内政部调停帐户或存入被授权征收该款项的公职人员帐户中,司法审理由调停取代,不交纳上述款项的,则不安排调停。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交纳调停款项或法院判决无罪或执行完毕处罚之前不得离境。在担保人交纳保证金担保其履行支付调停金额或法院判处的罚金的情况下,可允许其离境回国。

除上款规定之外,如果没有支付调停金、或被法院判处监禁或法院判处罚金但没有支付其应付的罚金,大臣或其代表可下令取缔被诉犯罪的来访者的居住许可并勒令其离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没有违反卡塔尔作为缔约一方的国际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下列人员不在本法管辖的范围:

1、外国国家元首、其家庭成员及随从人员;

2、驻卡塔尔的外国使团和国际机构团长、外交人员、领事官员及其随从人员、行政人员、家属和隶属人员,同样,官方代表团也不属于本法管辖;

3、获得进港许可的、并持有其所在国权力部门颁发的护照或旅行文件的船舶和飞机乘务人员;

4、大臣认为的属于对等原则的或互免原则的或符合国家利益的人员,经外交大臣书面核准情况下,可向这些人员颁发入境许可和居住许可,不在本法第1条、第2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八条:大臣将颁布本法实施细则和执行本法的相关决议,现行与本法规定无抵触的决定和决议继续有效,直至实施细则和相关决议颁布生效。

第五十九条:1963年第3号法律、1983年第8号法律、2006年第2号法律和1998年第20号法令作废。

第六十条:本法在报纸上公布后,所有有关部门应执行本法。

 

 

 

                     塔米姆·哈马德·阿勒萨尼

                     卡塔尔国副埃米尔

                        2009年3月26发布于埃米尔宫


违反本法规定的调停目录

 

条款

调停金额

23

20,000卡币

5条第1

逾期逗留金每日30卡币

最高不超过6,000卡币

6

1,000卡币

7条第1

2,000卡币

8

10,000卡币

9条第12

逾期逗留金每日10卡币

最高不超过6,000卡币

9条第3

5,000卡币

10条第2

逾期逗留金每日200卡币

最高不超过20,000卡币

1148

6,000卡币

15条第15

20,000卡币

17条第1

逾期逗留金每日10卡币

最高不超过36,000卡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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